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实施《“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有关任务举措,更好发挥科技对旅游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科技赋能旅游,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2023年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说明
示范园区是指面向旅游业开展科技研发或应用,以拓展旅游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示范意义的独立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主题乐园、特色小镇等。示范园区的评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出示范、规范评审、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申报要求
申报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
(二)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三)有持续的旅游科技研发、应用投入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性数据泄露、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整理申报材料(包括《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申报表》、佐证材料和必要补充材料等),报所在地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审核。申报材料须确保内容的真实性,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文档。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各地可推荐不超过2家。
(三)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评审:
1.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
2.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3.组织专家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实勘;
4.根据评审和实勘结果,择优确定示范园区名单。
四、推荐要求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于2023年6月9日前将推荐函、申报材料(2份)和电子版光盘(U盘)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但乐
联系电话:010-5988211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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