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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3日 14:48:58 发布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收藏

  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科技局、梅河口市科技局,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

  为不断提升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服务水平,促进我省创业孵化载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人才〔2019〕220号)和《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吉科发高〔2018〕88号)相关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开展2022年度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工作方式

  本次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评工作请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据《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我考核评价表》(附件1)和《吉林省众创空间自我考核评价表》(附件2)开展自评,各大学科技园按照孵化器的标准开展自评。

  2.考评工作将依据各单位的自评情况、科技部火炬中心火炬统计系统中填报的“202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数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报送材料清单

  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自评材料:

  1.《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我考核评价表》(附件1)或《吉林省众创空间自我考核评价表》(附件2);

  2.2022年度工作总结(字数不超过5000字)(附件3);

  3.自评表中涉及到相关工作的佐证材料。

  4.吉林省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问卷(附件5)和吉林省科技创新创业在孵企业问卷(附件6)扫码填报即可。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人才〔2019〕220号)中相关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摘牌处理,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请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科技局、梅河口市科技局和相关大学高度重视本次考核评价工作,把考核评价工作作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打造科技双创升级版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查材料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请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自评表、工作总结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报送要求

  1.请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报送的自评纸质版材料(胶装、盖章、一份)和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地科技局。

  2.请各大学科技园将自评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于2023年5月19日前直接报送至省科技厅234办公室。

  3.请各市(州)科技局,长春新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局于2023年5月19日下班前,将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报送的自查材料纸质版和汇总意见表(附件4),(长春市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经区、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交长春市科技局)报送至省科技厅234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1277950139@qq.com。

  联系人:吉林省创新创业科技服务促进会 张蕊

  电 话:13039219921

  联系人: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 刘爽

  电 话:0431-88910207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6.rar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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