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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9日 16:12:02 发布部门: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2023年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发中心概念内涵

  企业研发中心泛指由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的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以及建在企业并经政府认定的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二、建设要求及建设类型

  (一)建设要求

  本项工作只限于尚未建有上述任何政府认定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采用备案制,凡是具备研发创新活动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建设。备案通过后统一备案为“青岛市企业研发中心”。对于体制健全、运行良好、绩效显著并规范开展科技研发相关统计工作的,将择优推荐为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

  (二)建设类型

  根据企业实际条件,备案建设分为“企业自建”“产学研合建”“产业链共建”三类。

  1.企业自建。企业具备研发场地、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研发投入、研发项目、研发制度等“六有”条件,能够独自创设专属研发机构或部门,实质性地开展研发活动。

  (备案条件及证明材料:完备的“六有”条件证明材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进展证明。)

  2.产学研合建。企业自身基础条件不够,但能够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利用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资源促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备案条件及证明材料:企业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证明;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进展证明。)

  3.产业链共建。企业自身基础条件不够,但在所属行业中有明确的产业链归属,能够与已有研发机构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共享平台资源,或者与其它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分工协作并共建共享研发机构。

  (备案条件及证明材料:产业链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证明;产业链企业共建共享研发机构的证明;产业链企业在技术合作及创新产出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统一负责本区域规上工业企业备案建设研发中心审核把关和推荐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深入摸排、扎实推进,特别是目前仍未建有政府认定研发机构并符合规上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有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上工业企业,要充分动员、深入挖掘、应建尽建。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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