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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15:16:45 发布部门: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收藏

  一、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产业扶持政策包括工业、人才、科技、金融、商贸、服务业、旅游、安监、环保领域的产业扶持财政政策。

  二、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申报奖励补助内容

  (一)支持择商选资,吸引资本集聚

  1.鼓励项目引进

  (1)对 2019年及以后引进并认定的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前三年每年按对地方贡献增量的80%激励,后三年每年按对地方贡献增量的 50%激励,年度激励上限 1000 万元。对年入库税收 3000 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功能性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保税区、经开区、冶金工业园、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一园")引进注册资本 2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他区镇引进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到账资本的2%给予激励; 三区一园引进固定资产投入1 亿元及以上、其他区镇引进固定资产投入4000 万元及以上的外地资本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激励。上述激励用干重大项目引进工作,项目须注册在我市并开工,激励期限为工商注册后三年内。增资并扩产项目减半。对引进现代高端服务业项目的区镇,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激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3)签约国内外优质第三方招商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化招商服务,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到账外资 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服务费用按照投资方投资的3‰o;属于外资总部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世界 500强企业的项目,再提高1-3‰,单个项目服务费上限 500万元人民币。引进外地资本按固定资产投入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当年引进总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资项目、超过10亿元的外地资本项目,以及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并经过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有突出贡献的团队,给予10—50万元的激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鼓励股权融资

  (1)在境内上市首发募资5亿元以下、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资助1500万元、2000万元、2500 万元。企业在完成股改、辅导、申报材料后分别资助 100 万元、200 万元和 500 万元,其余上市后补足。"科创板"上市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每家 20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项目建设不低于80%的,给予300万元资助;低于80%的,给予200 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3)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者本市企业控股异地上市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资助200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4)上市企业成功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融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5亿元以下、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资助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另按募集资金投入的 1%给予资助,资助上限20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5)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融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3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资助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另按募集资金投入的 1%给予资助,上限100万元。(责任部门∶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6)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进行债权股权融资的,按融资规模的 1%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7)我市上市企业收购重组本地企业的,给予收购资产规模1%的资助,最高200万元。我市上市企业投资本地企业的,给予投资规模1%的资助,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8)对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法人证券公司,给予落户资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落户资助1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9)设立科创担保企业(项目)库并每年更新,由区镇推荐企业,经政府职能部门、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审核后入库,为库内企业流动资金融资提供政策性担保和风险代偿。(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二)支持产业升级,增添发展动能

  1.鼓励智能化改造

  (1)对设备投资额(含软件)在 300 万元以上、已经竣工且投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项目质量分 A、B、C 三个档次,分别按照设备(含软件)金额的 12%、10%、8%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10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上限 1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对使用机器人的企业,按照机器人设备(含软件)购置费的10%资助,每台资助上限 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上限 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对经认定的国家、省、苏州市和张家港市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开展智能车间(工厂)诊断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项目的,资助 200万元(含上级)。(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4)对本地智能工业服务商(含技术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在本地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200万元/年。(责任部门∶ 市工信局)

  (5)参照苏州市补助标准,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分别资助100 万元、200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贡献份额。(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6)对通过 SI、ISO27001、ISO20000认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助5万元,对通过 ITSS、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资助20-—4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培育小巨人企业

  (1)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5%的,按照企业新增地方贡献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5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小巨人培育企业纳入金港担保科创分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单笔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续保不超过3年,并给予企业 50%的担保费资助。(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4)对投资公司、基金等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投入小巨人培育企业超1000 万元以上的,按每300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多个的,投资资助累计总额上限为3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5)经培育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成长为"新地标"企业,扶持企业持续壮大。(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扶持氢能产业发展

  (1)对参与建设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并成功运营的研发机构,按照研发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对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获评为国家、省产业创新中心,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 200kg/d的 70MPa 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 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4)经省认定关键零部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研发经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100 万元。此项资助不与其他研发费资助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5)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检测认证相关设备(含软件),按照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4.扶持半导体产业发展

  (1)根据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 50%、40%、30%资助三年,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对依托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平台进行流片等产品研发生产的我市企业,按照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使用我市平台进行产品设计、加工、测试与分析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3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4)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平台承接市外代工业务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主体资助上限 10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5)新建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到账资金 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到账资金5%的资助,最高300万元。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引入风险(社会)资本且当年度到账资金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到账资金5%的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最高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6)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信贷融资,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给予50%且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贴息,最长贴息三年。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按我市科技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实行保费资助。(责任部门∶ 市工信局)

  (7)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00 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资助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先进特色半导体设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 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资助 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资助额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地方贡献份额。(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8)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按苏州市文件要求,一次性给予10—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将先进特色半导体项目列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5.培育文化创意产业

  (1)获得国际 A类电影节奖项、全国性重要奖项或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助50万元;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企业,每部资助 80万元;原创动画片在国内五大卡通卫视播出的企业,每部资助 4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制造业企业分离创意设计环节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分别资助 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三)支持商业流通,繁荣服务市场

  1.鼓励新兴服务业发展

  (1)设立服务业发展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为新兴现代服务业解决融资需求,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对规模大、引领强、业态新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以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贡献激励方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市级十大服务业重点项目报经批准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免,其他规费减半。(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3)支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开展生鲜农副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软件投入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 60 万元。鼓励企业自建流通追溯系统,并与市级追溯平台对接,按照平台设备软件投入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1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支持各类供应链平台建设,按照平台设备软件投入的

  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 20万元。(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

  2.促进传统商贸业转型

  (1)对本地传统大型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引进国内外零售行业巨头落户步行街等传统商圈的,按照新注册企业地方贡献的50%给予连续三年资助,每年上限 200 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鼓励步行街等传统商圈引进新的业态,对新开设线下体验店、智能化无人值守商店,经职能部门认定后,给予设施设备投入 30%的资助,单店资助上限 3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3)鼓励老字号与传统商圈融合发展。对苏州市级以上老字号传统商贸企业(黄金珠宝类除外)入驻步行街开设"老字号"店铺的,按照店铺经营面积30平方米、50平方米、100 平方米以上分别资助15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对本市设有总部的知名连锁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社区直营连锁便利店的,每新增1家资助0.5万元;对改建或新增便利店(具有便民中心服务的项目,包括生鲜、早餐、代收代缴等),通过项目验收合格的,单店资助 0.5 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5)支持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美食活动,按照活动规模和投入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3.鼓励运用电子商务

  (1)对我市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根据入驻企业家数,给予2万元/家资助,历年累计资助上限 100 万元。对于入驻市电商产业园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前三年分别资助租金的80%、60%、50%。(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对通过电子商务B2B、B2C模式经营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设备软件初始投资额达 100 万元以上或改造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20%予以资助,资助上限 50万元/项。(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3)对经备案的本市特色农产品,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B2C业务的,按年交易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按店铺费用的35%给予资助,市、区镇按1∶1配套,单店上限5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对援建地区备案的特色农副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B2C业务及在本市开展线下零售的,按年采购额的 2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3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促进运输行业发展

  (1)对新开辟的国际集装箱周班航线给予船公司持续经营资助∶运行满一年的,资助150万元;运营满两年及以上的,资助7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对新开辟的内贸直达线及始发内支线,航线运营稳定满一年后,给予船公司持续经营资助。内贸直达周班航线年营运箱量在2万 TEU 以上的,资助 30万元/年;始发张家港的口岸内周班支线年营运箱量在1万TEU以上的,资助15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3)对码头公司重箱量比上年超额完成部分,按照超额累进方式实施分段资助∶超额完成量在 1000(含)—5000TEU 部分,资助10万元;在 5001-10000TEU部分,每标箱资助30元;在 10001—50000TEU部分,每标箱资助 40元;在5万TEU(不含)以上部分,每标箱资助50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4)鼓励做大中小微物流集成化服务平台。2018—2019年,按平台内企业地方贡献给予资助∶增值税税负 3%以内部分按地方贡献 70%、超过 3%部分按地方贡献 100%资助,所得税按地方贡献 50%资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5.提升文化服务环境

  (1)对新开办的美术馆、博物馆、展览馆、特色阅读空间等民办艺术场馆,展厅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的场馆建设主体单位,资助 20万元。对民办艺术场馆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资助陈列费用的 20%,上限 10万元/次。(责任部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对投资额度超过 100 万元的文化体育旅游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20%,资助上限 200万元。对重大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载体建设类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 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50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3)对列入国家、省、苏州市级"体育产业优选项目""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重要奖项的企业,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4)本市旅行社接待外地游客二日游以上的地接业务,年度累计1000人次及以上、5000人次及以上、1万人次及以上的,分别资助5万元、30万元、7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四)支持绿色发展,集约资源利用1.鼓励企业节能技改

  (1)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资助 550 元/吨标煤,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500 万元。其中,属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助上限 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支持循环经济改造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按其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50 万元。对技改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分别资助每项2万元、1.5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保护环境减少排放

  (1)对关停燃煤热电机组按直接投资额的 20%给予所属区镇资助;对提前完成的,资助比例提高5%。(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对废水提标升级、中水回用、工业废水接管工程,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最新排放标准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20%的资助。对脱硫、脱硝、烟粉尘超低排放改造设施和异味治理达到上级要求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30%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燃煤锅炉(大于10蒸吨)革除或以清洁能源替代的,按每蒸吨3万元的标准资助;整厂关停的,锅炉革除不单独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4)通过更换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方式进行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大于等于50%,且排放浓度值低于5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30%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5)年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000吨以上,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工程项目,按其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年运行电费,给予不超过40%的资助(已享受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不重复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6)自行建设固废综合利用装置,减量达到3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5%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100万元。(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7)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原则上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0%且上限 5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8)对新获得国家、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荣誉的单位给予资助,示范乡镇(街道)分别资助25万元、15万元,示范村(社区)分别资助8万元、5万元。(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支持企业安全生产

  (1)对在危险作业场所、危险岗位等方面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本质安全措施,建立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二道门"升级等先进技术改造的,给予设备改造(含软件)投入额10%的资助,每个企业上限 100 万元。(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2)引进国内外知名安全管理模式,移植先进安全管理理念,使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按投入金额的 20%资助,每个企业上限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3)企业建成面向社会的安全生产警示馆或体验馆的,按建设费用(不含土地费用)的 20%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10 万元。(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4)除必保险种以外,企业另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按保险费的 20%资助,每个企业资助上限 10万元。(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5)首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2万元。(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4.集约利用工业土地

  (1)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经所在区镇论证确定的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每个泊位资助1万元;地上机械式立体车库,每个泊位资助0.5万元。对利用老厂区翻建、改建、扩建二层及以上厂房的企业,按新增厂房面积给予资助,二层部分120元/m,三层及以上部分160元/m。如原厂区容积率小于基准容积率(1.5)的,按达到基准容积率后的新增面积资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对沿江化工行业整治淘汰关停企业,按生产性设备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给予所在区镇资助,2017年、2018年、2019年停产的,分别资助 30%、25%、20%。危化储存企业按干货仓库

  面积和资助标准给予所在区镇资助,2017年、2018年、2019年停产的,每方米分别资助350元、300元、250元。(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对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整治,按关停的相关生产设备部分评估值的 20%给予所在区镇资助。其他淘汰落后企业,政策性关停按生产设备评估值20%、非政策性关停按生产设备评估值10%,给予所在区镇资助。(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4)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按照退出产能资助90 元/吨。(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5.推广新能源汽车

  给予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一定资助(参照苏州市标准执行)。(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五)支持人才汇聚,激发创新活力

  1.鼓励高端人才引进

  (1)企业新引进人才,个人年度计税薪酬超过4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0%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引才资助。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新引进年薪 30 万元以上人才的,可按佣金的50%(每人最高15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 万元)给予企业资助。(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2)对引进高级技师及省、国家技术能手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每两年进行后续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2.鼓励社会化招才引智

  (1)每年给予引才合作单位、大使、顾问工作经费,并根据人才项目落户情况及项目质量给予资助,圆满完成张家港市委托办理的招才引智重大活动的合作单位、大使、顾问、领军人才,可给予最高5万元经费。(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2)对联合孵化基地共建单位给予最高3万元合作经费,对联合孵化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孵化费用。(责任部门∶ 市委组织部)!

  (3)引才平台引进产业节点上下游配套人才项目,且人才全职在我市创业的,资助20万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3.支持人才项目开发

  (1)重大创业团队按照评定等级资助1000—-3200 万元,重大创新团队最高给予300 万元项目资助。(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2)市领军人才创业类项目按照评定等级资助100—300万元,市领军人才创新类项目按照评定等级资助 40—60 万元(市人才开发资金、引才企业7∶3分担)。(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3)对培养入选国家"领军人才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类人才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发展资助。对入选苏州"姑苏计划"人才项目给予75—300万元配套项目资助。(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4)首次采购领军人才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的,按照实际采购价的10%(单户最高50万元)给予采购单位首购资助。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4.优化人才企业融资环境

  (1)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信贷融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贴息。其中,重大团队最高资助 500

  万元,贴息期限最长5年;市领军人才项目最高资助 2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3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2)人才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的,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 50%给予最高200 万元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3)鼓励投资人才企业,对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万元的投资激励。对人才企业"首投"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25万元的投资激励。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风险补偿,单个机构每年获得的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4)对领军人才企业开展银行贷款融资的,通过人才信贷风险专项基金按照贷款损失额给予最高70%的政策性风险补偿。(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5.给予人才贡献激励

  (1)人才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人才类别提供最高50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人才在本市租房的,根据人才类别提供最高9.6万元/年(不超过三年)的租房补贴。(责任部门∶ 市委组织部)

  (2)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才,满足规定条件可申请个人所得税资助,资助上限为上年度工薪收入完税金额的40%。(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3)鼓励企业引进工资薪金在 3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科技高管和科技骨干、姑苏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等优秀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年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贡献,资助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4)满足条件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2万元薪酬补贴;满足条件的张家港市产业紧缺人才,给予最高9万元薪酬补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5)对列入培养计划的乡土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获得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 3000 元的培养资助。(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六)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研发实力1.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同年度有发明专利申请或集成电路布图申请的企业∶

  (1)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不高于5%的研发费资助,年度资助上限 2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年度研发经费1亿元以上的,资助1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资助8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 2000万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资助 5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 500万元以上且研发强度10%以上的企业,资助60万元。不重复享受研发费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对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资助5万元;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15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对年度申报1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资助5万元。对年度获批超过10家、20家、3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每超过一家分别资助1万元、1.5万元、2万元,分段累进计算。(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支持研发机构及载体(1)新型研发机构

  对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苏州市文件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本级资助上限400万元。投运满3年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年度绩效评估合格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省、苏州认定后,按上级联动扶持要求进行扶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2)孵化器、众创空间

  新获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资助100万元、50 万元;国家、省、本市众创空间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50 万元,苏州市众创空间按苏州市文件给予资助,本级资助上限2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经绩效评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苏州市文件给予资助,本级资助上限35万元;张家港市级众创空间按排名资助 10--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的,按投入金额的5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10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技术研究中心

  对新获批各类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作站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60 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 25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优秀研究生工作站 10 万元,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10万元,张家港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5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经年度验收、考评合格后,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资助10 万元、5 万元;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按照苏州市文件给予资助,本级资助上限 35 万元;张家港市级企业研究院最高资助 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4.促进科技合作和转化

  (1)对引入先进适用技术熟化、工程化、符合本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0%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万元。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苏州市文件要求,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0万元,其中本级资助四分之三。(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20 万元,在认定和绩效评估合格后各拨付50%。(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对张家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助∶重点研发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实施期内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每项资助

  50—100 万元;社会发展面上项目根据研发投入规模,给予 10 万元或 20万元资助;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医疗卫生、软科学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4)各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苏州市级补助金额的 2倍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每年资助运营经费1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5.提供科技服务和保障

  (1)对江苏省、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按上级资助金额 1∶1给予资助,本级资助最高分别10万元、30万元。(责任部门∶ 市科技局)

  (2)设立"科技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放贷银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企业承担有限补偿责任。(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研发类、产品类、融资类、人员类、财产类、环境类"等六大类科技保险的,按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的科技保险保费资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七)支持品牌战略,提高竞争能力

  1.引导企业注重知识产权

  (1)对企业新增国内注册商标资助300元/件,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资助1万元/件,国内发明专利最高资助1.5万元/件,境外专利在外国公布资助2万元/件,获得境外授权资助2万元/件。(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2)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按照律师费的 20%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完成知识产权"育鹰"计划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列入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按苏州市文件规定最高资助100万元,本级承担 50%。(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融资额、保额的1%给予资助,每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按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绩效贡献,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2.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1)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江苏省、苏州市技术标准制订、修订的单位,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共同制订、修订的按排名资助。对江苏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办企业、工作组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 万元,单一标准制修订工作组除外。对通过国际标准采标验收的企业资助1 万元/项。按照标准化服务机构绩效贡献给予资助,全市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2)对新获得以下荣誉的单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中国质量奖 20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100万元,江苏省质量奖150万元,苏州市市长质量奖100万元,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 50 万元,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分别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苏州市质量奖1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70万元,地理标志证明30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1)新认定为苏州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资助1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对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按年度收汇额每 1 美元资助人民币 0.2 元,资助上限 40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分别资助5万元、10万元人民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3)鼓励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1.5%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50万元人民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按其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资助,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资助1万元(含省级补助)。展会包括∶市商务局认可的境外展会,国际橡塑展、流行纱线展、江苏省贸易促进计划推荐的国内展会; 市工信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认可的国内国家级展会。(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对投保国际市场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保费的 30%给予资助(含省级补助);上年度出口额 3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可参加政府出资的出口信用险统一投保平台。对企业在境外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勒索绑架险、财产保险,按保费的 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20 万元/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3)对企业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337 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以及企业提出公平贸易调查申请并经商务部立案的,按律师费的 20%给予资助,337调查资助上限 100万元人民币/项,其他案件上限 30万元人民币/项。(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资助,并按苏州文件规定给予贡献激励和高层生活资助。对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 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局)

  (八)支持做大做强,激励争先创优

  1.突出贡献激励

  (1)对入库税收 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激励,其中∶入库税收5000万元—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入库税收的1‰、1.2‰0给予激励;对工业企业亩均入库税收前十家企业给予20万元激励。以上激励可以叠加。(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对首次入围世界500强、中国企业 500强的民营企业分别资助500万元、30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的企业资助200万元。以上资助就高不重复。(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对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一事一议给予激励。

  2.先进示范激励

  对新获得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下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标准如下∶

  (1)工业制造类(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30万元。国家、省、苏州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分别为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国家、省、苏州市工业互联网试点企业(包括重点平台、标杆工厂、专业服务商、典型应用企业等)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入选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园区、企业、产品、供应链)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入选国家、省级能效"领跑者"、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认定推广企业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审计3万元。

  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50万元,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30万元。

  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0万元;省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小巨人(高成长)企业 30万元;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10万元。通过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5万元。省优秀软件产品3万元/只。

  国家、省、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为1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国家、省、苏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为 30万元、20万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30万元。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分别为 50万元、20 万元。

  (2)服务业类(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国家、省、苏州市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示范)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军(示范)企业、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国家、省、苏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示范物流园区、平台经济特色基地分别为 50 万元、30万元、10万元。国家物流5A、4A、3A企业分别为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中国服务业 500强企业10万元。省信用贯标企业 1 万元,省、苏州市信用示范企业分别为15万元、5万元。

  (3)商务类(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国家、省贸易示范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试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

  国家、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为 20万元、10万元。

  中华餐饮名店10万元,江苏餐饮名店5万元。注册中国烹饪大师资助个人2万元。

  (4)科技类(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10 万元、6万元、4万元。省级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5万元、3万、2万元。

  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10 万元;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 5 万元。

  江苏省"科技副总"5万元。江苏省"产业教授"5万元。国家大学科技园 200万元;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江苏省众创社区备案试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100万元;江苏省科技产业园、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 50万元。

  (5)市场监管类(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10 万元,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认证 5 万元。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分别为5万元、2万元,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通过国家、省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6)文化类(责任部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国家、省、苏州市特色小镇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

  万元;国家、省、苏州市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国家5A 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为 500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国家3A级旅游厕所5万元。

  省工业旅游点、省自驾游基地(房车基地)、省生态旅游示范区30万元。

  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为 20万元、8万元、5万元。

(责任编辑: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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