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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促进大兴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9日 09:17:56 发布部门:大兴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精准引进培育数字经济企业,聚焦新一代软件创新基地,打造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兴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了《大兴区关于促进大兴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大兴区关于促进大兴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精准引进培育数字经济企业,聚焦新一代软件创新基地,打造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兴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行业代码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行业代码64(互联网相关服务、互联网平台)及行业代码65(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落地发展。对新引进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央企业数字业务总部、上市公司以及经评审认定的细分领域行业龙头,落地三年内任意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鼓励龙头企业新设专业开展数字化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落地三年内任意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企业,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量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度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取得资质认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隐形冠军”、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或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北京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对首次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五级、四级、三级资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实行晋档补差。

  第六条 支持软件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在高端芯片、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开发支撑软件)、工业软件(CAD/CAE/EDA等仿真设计软件、PLC/DCS/SIS工控软件等)、核心算法与框架等关键软件领域实现技术突破,产品纳入首版(次)、首台(套)、新技术新产品等目录的企业,经评审可按照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在元宇宙、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新兴技术方面取得引领产业发展或颠覆性突破的项目,按照国家级、北京市级资金给予1:1、1:0.5配套支持,配套额度分别不高于1000万元、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数字经济开源开放。鼓励企业面向关键软件领域布局开源项目,通过开放平台功能和数据、提供开发环境与工具的方式,开展基于RISC-V开放指令集的嵌入式CPU研发、Web移动开发、AI框架、数据库、云原生相关服务等创新研发,打造一批自主可控的开源社区和开源产品,经评审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构建数字经济创新生态。支持企业开展相关平台理论和技术研究,强化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对建设数字经济公共技术平台、软件产业创新平台、软硬件适配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经评审可按照平台服务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对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等各类功能性用房的企业,经评审可按照上年度实缴租金的50%,给予最长三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依照实缴租金与区域房租指导价孰低原则计算。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融资发展。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的企业,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贴息,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可给予最长三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组织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活动。对策划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论坛、大会、大赛等重大活动以及举办培训交流、项目路演、主题沙龙等行业促进活动,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经评审可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经济人才集聚。支持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领域学科带头人、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健全留才和服务人才的工作机制,对数字经济高端人才给予“新国门”领军人才、落户指标、人才公寓、子女入学等保障。

  第四章 评审规程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在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年面向大兴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征集相关项目,开展项目推荐、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兑现。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评审认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在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且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监督与管理。对在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核查存在违规申报或经营行为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退还已获得的支持或补贴资金,取消相关违规企业(或项目单位)三年内依据本办法申报相关奖励或补贴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在大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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