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 业认 定管理 办法》(国科发火 ( 2016 ] 32号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 2016 J195号 )的有关规定 , 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江苏风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附后)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了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现予以公告,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证书继续有效,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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