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45号,决定开展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新认定和复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请新认定的企业为园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符合园区规划的总部经济发展方向。
2、已认定园区总部企业复审合格后继续享受总部政策,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总部企业复审名单见附件3)。
3、上一年度新认定的省市跨国总部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园区总部企业(名单见附件4)。
4、依法诚信经营,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认定总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最新营业执照;
3、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介绍及对照认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4、《园区总部企业管理/服务分支机构信息情况表》(附件2),并提供控股、管理或服务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股权关系架构图、管理/服务架构图等证明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及附注;
6、税务局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完税证明,此纳税证明所证明的纳税额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总额,以税务机关复核数据为准;
7、母公司授权申报企业为总部的证明文件、母公司最新的投资管理架构图、母公司授权其管理/服务境内外企业的证明文件及被管理/服务的境内外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
8、《园区总部企业新认定和复审数据填报表》(附件5),只需提交xls格式至园区系统;
9、申请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或者综合型总部评审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等;
10、申请功能性机构评审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功能性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审计报告或其他佐证材料;
11、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须对照《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母公司2022年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下限金额的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新设立且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且具有总部功能的证明、公司已上市证明、外商投资证明、获得认定的独角兽证明、已认定的省市级总部发文等材料,上传文件名需注明为何种证明材料;
12、申报创新型总部的企业提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内行业排名前5位的龙头企业证明,或①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证明;②机构租赁合同;③人员社保证明;④专职技术人员名册;⑤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证明;⑥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
注:上述材料1-8所有申报企业均需提交,材料9-12请根据选择的申报类别对应提交
(二)已认定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应提交的材料
参加年度复审的总部企业需提交《园区总部企业新认定和复审数据填报表》(附件5)、《园区总部企业管理/服务分支机构信息情况表》(附件2),只需提交xls格式至园区系统。
(三)注意点
1、除提供以上要求的必备申报材料外,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申报企业及母公司新获荣誉、行业领先等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材料等请自行翻译主要内容。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企业通过“登录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或者园区经济大脑“企业服务一张网”(https://qytt.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后,申报新认定选择--企业用户空间--专题平台入口--财政专项资金平台--资金申报--经发委,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申报专题;复审企业通过--业务征集平台--“关于开展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下载并上传相关附件,新认定申报与复审申报截止时间均为5月19日。本次申请为无纸化申报,不需要书面材料。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结束后,由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园区经发委、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审核后进行项目公示。
五、咨询电话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67068000、67068014
园区经发委:66681023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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