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促进应用场景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景山区促进应用场景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工作精神,以应用场景建设为抓手加大科技创新工作力度,促进我区全面深度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石景山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按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有关规定程序确定的法人机构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5000万元。
第二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四条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一)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新建研发机构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二)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与企业在区内联合新建研发机构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五条鼓励企业认定研发机构
(一)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且实体在石景山区的企业,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二)对新获得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实体在石景山区的企业,经评审,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三)以上新迁入的,经评审,最高给予等额项目资金支持;
(四)本条款与第四条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着力培育创新型企业主体。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连续两年增加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且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强度高于当年中关村石景山园平均水平的,按其相对上一年新增研发经费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第八条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对各法人机构开展符合区域高精尖产业定位的科研项目,经评审,按照项目研发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功能区示范应用。按科技项目管理方式,对在中关村石景山园、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等产业功能区开展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3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管理和民生改善领域示范应用。按科技项目管理方式,对石景山区属各单位应用场景建设中的科技创新部分,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评审,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注册平台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形成集聚效应的,经评估,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年补贴租金总额的50%,连续补贴三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首次评估获得支持后,第二、三年均须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可获得当年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石景山区属各单位开展供需对接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购买专利保险以及首台(套)首购等保险产品。对新产品、新技术应用过程中购买以上或相关科技保险的,经认定,按照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引育创新人才
第十四条推荐科技人才参与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根据入选人才(团队)的创新成就、区域综合贡献等,按我区相关人才政策予以支持。全球顶尖人才(团队)落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对推荐入选的科技人才,按我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人才住房、健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支持。
第五章 优化创新生态
第十六条每年设立200万元科学决策专项资金,对区域重大科技创新事项提供课题研究支持。包括科技咨询、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产业研究等。课题承担机构按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等成立创业服务机构,经评审,入选年度“优秀创业服务机构”的,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提供服务的情况、搭建公共技术或服务平台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注册登记等“绿色通道”服务。全球顶尖创业服务机构落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九条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按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举办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大赛、高端论坛等国际化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参加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对组织方按实际支出费用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同一组织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项目资金支持,由区科委按《石景山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组织征集、论证评审、踏勘、公示、拨款、管理、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补贴和奖励,依年度通知进行审核,并经区政府会议审核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科技人才和创业服务机构认定,依据年度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本办法顺利实施,设立一定额度的监督管理费用,并按照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费用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在区科委年度预算经费中一并拨付。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预算单位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直接拨付资金;非区财政预算单位由区科委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单位,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三)未获区科委批准,擅自变更主体;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八)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九)其他违反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石景山区关于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和《石景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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