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绵经信技创〔2018〕16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7日起实施。原《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绵经信技创〔2018〕166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7日
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监督,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对于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鼓励和支持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企业产学研技术创新活动的平台和自主创新的载体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力量。让技术创新活动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绵阳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技术创新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绩效显著。
(六)企业建有研发创新平台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当年未按统计法要求进行研发统计指标填报;
3.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查询,企业被绵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材料上报。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启动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正式推荐文件)一式2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材料初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专家评审。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参加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答辩,经专家评审确定进入市企业技术中心现场核查名单。
(五)现场核查。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六)部门联审。依据现场核查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求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意见,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七)正式认定。依据部门联审或征求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形成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后,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认定名单进行联合发文,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鼓励政策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九条市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省认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第十二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其中60至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未按要求填报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报告的;
2.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最低标准的。
第十三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变更情况,及时办理企业技术中心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警示提醒并指导和督促进行改进。
(三)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然不合格。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至(三)项所列原因被
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求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意见后,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绵经信技创〔2018〕1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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