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
(一)申报备案对象。符合《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已通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招商性质的各类科技产业园及商业写字楼不得申报。
(二)申报备案方式。实行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报,无需报送纸质件。各申报单位请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zjsti.kjt.zj.gov.c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见附件1)扫描件。
各设区市科技局在2021年8月6日前在线完成众创空间的备案推荐工作,并出具推荐函附《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报我厅。
二、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对象。已通过备案的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2021年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不参与本次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组织。我厅将委托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采用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其他与评价相关的信息(详见附件3)由各市科技局负责统计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和被评价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要求,对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审核。
(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各市、县(市、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的要求,加强众创空间的培育和发展工作,及时做好审核和推荐。已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不再运营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行文报我厅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纳入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序列。
(三)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引导并支持所辖众创空间提高服务双创的能力,积极组织初创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创新赛事。用足用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的平台资源,为初创企业提供展示路演、资本对接和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联系人
业务咨询联系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史鸿彬0571-88217770;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品义0571-87054109。
网络咨询联系人: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陶砾0571-87054113。
附件:1.省级众创空间申报备案承诺书.doc
附件:3.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汇总表.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6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1年7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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