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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11:20:39 发布部门:大兴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及市发改委通知要求,现就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认定工作

  (一)组织好辖区内企业申报。

  1.指导辖区内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有关要求申报并编制申请材料,必要证明材料不齐全相关数据将被核减。

  2.要求企业做好真实性承诺,确保数据真实。

  (二)做好申请企业资料初审工作。

  1.审核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范围。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或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若认定企业申报主营业务范围属于规划领域,需注明规划名称及其中关于该领域方向的具体表述。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2.审核申请企业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1)包括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4)具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正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间在2021年5月31日前)。

  3.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初审责任,不符合领域要求和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推荐。

  (三)材料提交

  原则上,各单位推荐企业不超过1家,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多家企业,可与我委联系人联系。请于2023年4月24日(星期一)下午18:00前将以下申报材料送至区发改委721室汇总,逾期未反馈视为无。

  1.贵单位上报我委的推荐文件(红头带文号并加盖公章),按照模板(见附件3)撰写;

  2.贵单位拟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初审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见附件1)。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参照《工作指南》中的附件1),主要包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参照《工作指南》中的附件2)及相关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装订成册,其中纸质申请材料一式8份,双面打印,另附电子版光盘2份一并报送。

  二、2023年评价工作

  组织辖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一)填报评价材料

  组织辖区内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提交评价材料。

  (二)提交纸质材料

  请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前将以下申报材料送至区发改委721室汇总存档。

  1.贵单位上报我委的关于组织辖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参加评价工作的请示文件。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系统中正式提交的工作总结、评价材料及其证明材料、2021年-2022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相关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装订成册,纸质申请材料一式2份,另附电子版光盘2份一并报送。

  三、其他事项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2),并于4月24日(星期一)下午18:00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委将统一报送市发改委。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拟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初审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下载
附件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doc
附件下载
附件3:推荐文件模板.docx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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