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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3日 14:47:44 发布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收藏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3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价范围

  到期未验收评价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项目验收评价清单详见附件。

  二、验收评价内容

  1.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关键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三、验收评价方式

  根据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自主验收评价试点资格、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确定项目以自主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等方式开展。

  1.自主验收评价。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规定,试点单位牵头承担财政支持经费100万(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根据制定的评价体系和自主验收评价工作流程,按照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2.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开展自评(可委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评价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科技厅国合处在项目牵头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

  3.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国合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

  四、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请先完成科技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8-10的材料证明。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科技厅已签署的复印件)。

  (四)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调整文件资料;需科技厅同意调整的,需提供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六)证明项目相关任务完成的附件资料。

  如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照表;取得专利、软件、农林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发表专著、论文(复印件并有科技计划项目标注);交流互访证明(护照、出入境证明、出访批复、备案表等复印件);人才培养证明(证书或文件复印件);技术和人才合作目标(相关合作协议等);应用示范(应用效果证明复印件);经济效益要附销售发票清单等。

  (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审核验收需提供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

  (八)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九)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含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单复印单;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若有设备费),专项经费的直接费用各科目的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等。以上提供的财务资料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十)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及最终报告带水印版全文。

  (十一)资料装订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料的1-10的顺序装订,封面颜色自选,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抬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计划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立项经费、推荐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做书脊,书脊内容:立项编号—项目名称。

  五、工作进度

  自主验收评价项目于执行期满半年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验收评价报告提交,自主验收评价单位完成项目状态的处理;审核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审核验收系统流程,将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科技交流中心;专家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材料准备,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将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省科技交流中心形式审核后安排上会验收。

  到期未进行验收评价的项目(详见附件清单)应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申请验收评价,在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项目到期一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的,科技厅可撤销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验收评价工作,根据《验收评价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中项目结束时间和验收评价工作进度安排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梳理相关证明材料,凝练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提交验收评价申请前,须完成科技报告审核;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辖区内到期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辖区内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三)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规定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验收评价,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终止条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科技厅国合处报送无法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

  (五)已参加验收评价会但尚未完成验收评价程序的项目,请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尽快整改,完成系统相关程序操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厅国合处    石梁萍  028-86669687

  省科技交流中心  杨雨曦、莫晓梅  028-85245105

  国合项目验收申请QQ群:837701209(申请入群时请备注:单位名称+姓名)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505办公室四川省科技交流中心,邮编:610041。

附件下载
到期未验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清单.doc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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