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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3日 09:06:58 发布部门:虹口区人民政府 收藏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虹口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请申报企业于4月28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经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一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不含佐证材料),于5月8日前报送至虹口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应备案待查,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请申报企业于4月30日前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经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一式二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不含佐证材料),于5月8日前报送至虹口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应备案待查,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可联系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简单更名申请。

  四、联系方式

  虹口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张洁

  电话:55801388、13621742792(微信同号)

  材料寄送地址:虹口区玉田路222号(沿街南门)202室(网上初审通过后,再寄送材料,不接受闪送,谢谢配合!)

附件下载
附件.docx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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