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决定启动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备案条件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备案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注册后运营一年以上。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以科技创新活动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生物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等重点领域,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其主要功能包括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及其他研发服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3.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4.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5.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5%,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5%;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6.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7.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线上申报。各市(地)科技局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5日(网址http://111.41.51.120:8180/pmshlj/index.html#/technologyInnovation?system=kjcxpt)。
(二)审核推荐。各市(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于4月28日前在线上完成推荐,并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函、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院,逾期不再受理。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退回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四)审核评价。省科技厅委托专家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及评价,提出拟备案名单,按照不低于10%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审核评价及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拟备案和拟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五)公示及发布。拟备案及拟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
四、其他事项
1.为方便业务沟通和申报咨询,建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微信群。各市(地)科技局与申报单位可指定一位联系人加入微信群,交流申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政策咨询。
2.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报申报系统,按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体处
联系人:赵奕嘉 0451-82628436、15776556959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
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联系人:高福天 0451-87534563、18714514975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联系人:刘 宇 0451-51920659、13945024821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
邮编:150028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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