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局,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围绕自治区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加快培养一批能够站在科技发展前沿、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具有卓越科研组织才能的杰出科技人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管理实施办法》(宁党办〔2022〕95号),决定开展首批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遴选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2. 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科学家精神;
3. 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业绩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2.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何梁何利”基金获得者,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自然科学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3. 国家级创新平台(基地)、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自治区实验室学术技术负责人;
4. 国家“万人计划”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期满且综合考评绩效突出者;
5. 在引领原始创新或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效益,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卓越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所在单位应具备条件。
1. 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基础,相关领域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 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能够保障杰出科技人才带领团队高效开展科技创新;
3. 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良好,企业近两年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研发投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须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
4. 组建以杰出科技人才为带头人的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四)不得参加遴选的情形。
1.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或正在诉讼的;
3. 违背科技伦理、学术或业绩弄虚作假的;
4.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 其他不宜参加遴选的情形。
二、推荐方式
杰出科技人才采取院士专家推荐、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推荐、单位推荐三种推荐方式,申报人可自选其一,不得多头申报推荐。
(一)院士专家推荐。本专业领域内2名院士或3名知名专家可以联名推荐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每名院士专家当年只能推荐1人。院士专家对被推荐人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同行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并亲笔签名确认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推荐。自治区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在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推选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送自治区科协组织审核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市委人才局(办)组织对所在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分别经地级市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报单位”)推荐人选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后,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报(4月6日—5月5日)。通过以上三种渠道推荐的人员,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进入“申报快速入口——按业务处室——创新体系建设处(政策法规处)——2023年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申报”模块,按系统提示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正式规范的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按推荐渠道提交所在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科协。
(二)初审初评(5月6日—5月31日)。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科协及直报单位组织进行审核评议,形成推荐人选名单,按程序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须附专家名单、会议纪要、公示情况等。通过院士专家推荐的,须向所在单位报备,由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复审复评。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考察谈话,研究提出初步人选。
(四)审定人选。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党委人才办对初步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建议人选,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是我区“十四五”期间实施的重大人才项目,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发挥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杰出科技人才推荐遴选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
(二)严格审核把关。自治区建立申报人员、推荐单位(协会)、推荐专家信用承诺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申报人员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协会)和推荐专家要对照遴选条件严格把关,注重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协会)在公示期间接到信访举报的要详细调查核实,确保公平公正。对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审核不到位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协会),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推荐资格等处理。
咨询电话: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创新体系建设处
杨 芳 0951-5032671 15008683355
丁云龙 0951-5028273 1769513620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951-5021104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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