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粮食部门、电网企业共同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现将第九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上述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按抄见电量结合审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其他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各地审核后继续按规定上报。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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