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基〔202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省科技厅通过相关程序,确定了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名单。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浙江省农业智能装备与机器人重点实验室”等30家为省级重点实验室(附件1)。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应按申报目标和要求完成各项责任期的工作任务与指标,规范使用财政科技补助经费。
二、培育建设“浙江省数据开放融合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1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附件2)。重点实验室实行两年培育期建设信用制管理,签订责任书。培育建设期满,省科技厅按责任书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科技经费补助,并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三、各依托单位应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为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等保障支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各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提升研发水平,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在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条件改善、运行管理优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要充分利用“浙江科技大脑”,及时做好信息统计、数据维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事前报批报备工作。
五、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突出需求导向,发挥学科与行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六、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责任书签订和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31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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