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工信局,姑苏区经科局,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发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我市工业领域实现“双碳”目标,根据《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第二批)入库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主体
注册地为苏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入库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将低碳发展要求和绿色制造理念纳入发展战略,具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的基础。
(三)企业符合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要求,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家、省、市级督察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三、有关要求
(一)县级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做好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入库和培育工作,选择管理层绿色意识强、降碳基础条件好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并加强服务指导,对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对标找差,制定创建计划,针对性落实改进提升措施。
(二)县级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请于2023年4月14日前,将本地区2023年度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培育计划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工信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三)县级市(区)工信主管部门须督促已获评企业制定落实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年度目标及工作方案,推动企业持续降低碳排放,提升绿色制造水平。请各地区于2023年4月14日前将本地区相关企业的2022年度总结及2023年度计划(附件3)报送市工信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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