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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8:06:46 发布部门:光明区人民政府 收藏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光人规〔2022〕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4.附件3《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所列评审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于5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核评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区人力资源局于7月1日前根据发布的评审项目,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

  (三)认定公布。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下载
附件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下载
附件2: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docx
附件下载
附件3: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docx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4月3日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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