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头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引进加快发展
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包头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引进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4日,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书面形式寄(送)至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C411房间,电子邮件发送至btjxwcjc@163.com。
联系人:图孟仓联系电话:0472—5618435
附件:《包头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引进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包头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引进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不断健全我市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以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努力为全市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提供坚强保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包头“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自治区级创新型及“专精特新”为代表的优质企业,推动中小企业聚焦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助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回到历史最高水平、重振包头雄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精心培育壮大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着力打造一批细分行业和市场领军企业,催生一批行业“小巨人”。到2023年,力争全市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8家以上、自治区级创新型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30家以上。到2025年,力争全市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5家以上、自治区级创新型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00家以上。通过实施企业分级培育、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助推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强化金融服务支撑、夯实产业链协同基石、精准做好要素保障、营造浓厚发展氛围,有力促进全市中小企业更加聚焦主营业务、不断增强创新能力、有力强化生产管理,使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走在自治区前列。
三、重点工作
(一)实施企业分级培育
1.完善企业培育库。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市和旗县区分级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分层次分行业梳理辖区企业,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企业均纳入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培育企业梯次发展。(市工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引导中小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突破重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企业招引力度。鼓励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国内外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等来包设立独立或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大力招引补短板弱项、产业带动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包头市牵头共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2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自治区内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承办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按发榜方与揭榜方签定协议的30%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认定为包头市创新引领型民营企业、智能制造科技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统筹整合现有科研创新平台和设备资源,提供硬件共享服务平台,支持创新成果及时中试。(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布局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发挥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引领作用,对已授权的国内(国际)发明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予以一定额度的资助。企业引进专利并转化取得成效的,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交易费的50%给予引进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助推数字化、绿色化发展
7.支持数字化转型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在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数字化转型能力提升、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企业登云等发展模式上,帮助企业争取“自治区重点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用三年时间推动工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占全区比例达到20%以上。(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大力开展绿色节能降碳。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用先进低碳节能减排设备及技术工艺,加大可再生能源使用,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等落后生产制造方式,开展绿色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工业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按照相关政策分别给予奖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9.强化资金奖励。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兑现奖励资金。根据国家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下达的奖补资金规模,结合企业发展目标合理分配资金,助力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各部门、各旗县区制定产业政策时,突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点支持。(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创新金融服务。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的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完善协调推送机制,定期汇总各类企业融资需求,建立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助保贷融资服务,不断扩大助保贷融资规模和中小企业受益面。(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包头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做好减税降费。全面落实出台的各类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旗县区两级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推动再贴现业务增量扩面,引导金融机构用于扩大对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包头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产业链协同基石
13.推动大中型企业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密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协作联系,定期组织召开大中型企业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对接会,促进产业协作,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共同做好补链延链强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生产服务和协助配套能力。(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聚焦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在打造“世界稀土之都”和“世界绿色硅都”领域,及发展壮大陆上风电装备、先进金属材料、碳纤维及高分子新材料、新能源重卡及配套、氢能储能等战新产业集群领域,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产业卡脖子和关键技术攻关,对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100—200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精准做好要素保障
15.强化人才政策支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和专家,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和专家纳入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并落实人才科研经费保障、安居保障、个税扣除等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对企业培育新入选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保障用人用工。精准监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工情况,广泛征集新开工项目、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用工需求信息,依托失业动态监测平台、包头市薪酬和劳动关系信息化平台,动态监测企业用工变化情况。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专场招聘会,全方位、多渠道缓解企业用工压力,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就业服务平台,向本地劳动者推送企业岗位信息。(市人社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用地保障。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园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所。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 2.0 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用能支持。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原则”,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保障项目合理用能需求,优先支持高质量发展导向、行业先进水平的重点产业链关键性项目。落实自治区工信厅《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内工信经运字〔2022〕405号),确保应享快享,应享尽享。至2025年底,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包头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浓厚发展氛围
19.增强法治意识。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普法上门”活动,不断强化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纠纷化解等服务。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特色产业集群服务平台(线上、线下)整体功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全力打造“包你满意”“包你放心”的一流营商环境,一刻不耽误地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类手续,用更加优质的服务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提供有力保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逐步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和“精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政府帮代办”的审批服务方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市发改委、市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助推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顺应需求升级要求,创新营销模式,深耕细分市场,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进博会、智博会、中博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大型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定期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线上线下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建设线上线下自营门店。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电商平台对接桥梁,指导企业建立网上直播间、新媒体营销平台等,助力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工信局要统筹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要尽快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努力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各地区要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分工抓好具体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对涉及同质同类政策的不做重复奖励。
(二)开展精准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及时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对所承担的重点任务,要结合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任务分解清单,明确专人负责,采取切实有力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践行“爱包头、作贡献”。
(三)注重示范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好的经验做法,选树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引导全市广大中小企业对照标杆学习提升,引导带动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督导考核。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评绩效考核目标。要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及时掌握工作情况,有力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对存在问题的第一时间通报,确保问题有效解决,切实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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