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有关要求,做好2023年北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通知》要求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下同)中提交申请。
(二)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通知》中“附件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以及本通知“参考模板(附件2)”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企业需提交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其中,纸质版材料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
3.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属地相关企业于4月16日前通过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并于4月16日下班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三份,电子版一份)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5.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内企业的主动服务和日常监管,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
(二)2023年申报时间(4月16日)截止后,信息填报系统不再支持企业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请相关企业提前准备,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清单印发后,如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应于3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
2.参考模板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联络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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