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15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2〕31号)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实验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22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继续教育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一般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并按规定登记学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研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
二、在线申报
(一)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提交至相应评委会,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15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论文、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党校、技工院校、部队院校需上传相关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其他要求
(一)今后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三)事业单位人员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需委托省科技厅评审的,请开具委托函,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自主评聘单位可由本单位出具,人事档案关系在人才市场的,由人才市场出具)。中央在浙有关单位由中央单位出具。各市的委托函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
(五)申报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的,省属有关单位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15日,各市申报人员请按当地有关通知要求执行。各市科技局要加强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联系,完善中级评委会的设置,及时进行中级资格评审和副高级资格推荐。召开中评会确有困难,需我厅评审的,应开具评审委托函。
(六)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 韩瑛、赵胜楠
0571-87997260、87995920
省外国专家局任璐 0571-8705406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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