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和《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京商财务字〔2022〕20号)、《2022年度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22年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系统:使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zxkt.mofcom.gov.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计划在申报系统上提交成功即可,无须报送书面材料。
二、支持方向、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见附件1
三、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计划应为2022年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
(二)填写注意事项:
1.境外广告项目填写在商标注册项下;
2.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产品认证项目填写在资质认证项下,认证类别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名称为产品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
3.包括国际性展会在内的所有项目名称需翻译成中文;
4.国际性展会其他费用仅支持内容为单位体积1立方米且重量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回运费,申请其他费用请在项目简介中列明大型展品运回费用;
5.融资贴息及“三同”标识使用相关费用项目填写在其他开拓国际市场(仅可用地方资金支持)项下(注:融资贴息需在项目名称为公司保单融资或xx公司外经贸担保平台融资贴息,融资贴息项目简介需释明融资机构如担保或者其他中间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时间,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偿还利息时间);
6.所有项目的项目简介及申请理由请填写详实,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情况、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何帮助,经济效益等情况。
(三)因疫情影响已交展位费未参展的企业展位费未退申请国际展会项目,请在项目名称注明,如“展会名称(未参展)”,在项目简介中填报未参展情况说明,在项目拨付提交材料阶段应提交与参展合同对应的行业协会、展览公司、展会组织机构出具的未退费证明,并提交已付费未退款申报承诺书。
(四)因疫情影响由参展公司代参展或当地经销商代参展应在项目名称注明,如“展会名称(代参展)”,在项目简介中填报参展情况说明,在项目拨付提交材料阶段提交代参展相关合同协议、情况说明及展会整体导览图(注明展位)及3张展位照片。
(五)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展位费、认证费等),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人民币。
(六)连续支持两年仍无进出口业绩者暂停申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北京市商务局外贸运行处、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协会或经授权的13个区商务部门联系(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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