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市科技局将在区、县(市)(含功能区)、高校、科研院所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单位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单位或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区、县(市)(含功能区)、高校院所重视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有意愿为所在区域企业、科研人员提供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相关服务;
2.提供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等基础条件齐全;
3.工作经费有保障。
(二)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能力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2.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人员,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人员需持有经国家、省、市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
3.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流程、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保密管理、服务承诺、工作交接(人员变动)等制度。
二、设立流程
(一)提出设立申请。具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要条件,能够履行相关职责的区、县(市)(含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市科技局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办公场地、登记员等证明材料及设立经费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等);
(二)公布机构信息。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情况确定登记机构,并向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相关信息(名称、所在地址、联系方式、登记员信息等)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职责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1.负责办理服务范围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目标;
2.负责服务范围内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服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技术合同签订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区、县(市)(含功能区)、高校院所
1.提供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等基础条件;
2.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运营经费;
3.协助市科技局加强对辖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管,做好宣传、协调、沟通、衔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四、有关工作安排
请各区、县(市)(含功能区)、高校、科研院所对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立条件,结合实际做好申报工作,填报《沈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设立申请书》《申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诚信承诺书》,并于2023年4月7日16:00前将申请书(一式四份)及承诺书(一份)加盖公章报市科技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1号沈阳市科学技术局5楼526室)。
联系人:宗丹、卫静波 联系电话:22722824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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