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高〔2022〕24号
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 9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 2022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组成)受理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除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完成注册审核,登录并按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导出PDF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填报数据。
3. 企业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办事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册),按要求填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 PDF 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
(三)地方汇总
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各级认定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8〕98号),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工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提高申报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落实“数字化改革”和“三服务”工作要求,简化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地科技、商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加强服务和指导。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技、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反馈。
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浙江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中心 杨无悔 0571-81051434
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扬青 0571-87054033
浙江省商务厅服贸处 李超 0571-87058216
附件:3.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7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2年7月4日印发 |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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