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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11:23:44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县(市)区科技局,科创走廊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着力在构建高能级创新高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内生动力有更大作为,更好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榕科〔2021〕85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

  2、孵化场地集中,具备产权证明或消防验收证明。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面积不低于 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在5年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5名以上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5名以上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须满足《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型)申报条件

  1、达到市级孵化器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6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在孵企业须满足《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于4月13日前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档至各县(市)区科技局。

  2、各县(市)区科技局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并通知被推荐的申报企业于4月18日-21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填写申报(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提前和逾期申报均不予受理。

  3、各县(市)区科技局于4月18日前将《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fz87807955@163.com。

  市科技局高新处业务咨询电话:83353734

  各县(市)区科技局联系电话

  鼓楼区:87531445台江区:83204481

  仓山区:83053705晋安区:83954963

  马尾区:83999166长乐区:28828862

  福清市:85366911闽侯县:22982358

  连江县:62999076闽清县:22325338

  罗源县:26831142永泰县:24859929

  高新区:83772202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807955

  窗口收件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429室

  附件:

  1.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

  2.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

  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流程

附件下载
榕科〔2023〕67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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