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推动北京市大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发改委”)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课题研究。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课题承担单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课题名称和主要内容
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课题研究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评估两项子课题:
(一)经济产业发展中期评估课题研究
课题名称: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经济产业发展中期评估课题研究。
课题主要内容:全面评估“十四五”时期前半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在经济产业发展等方面主要目标和指标实现情况,重点任务、政策机制、改革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发展短板,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明确“十四五”时期后半程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在经济产业等方面实施的重点任务和要求。
成果形式: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经济产业发展中期评估报告。
进度要求:2023年6月底形成初稿,2023年7月中旬形成报审稿,2023年9月中旬完成终稿。
(二)社会发展中期评估课题研究
课题名称: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社会发展中期评估课题研究。
课题主要内容:全面评估“十四五”时期前半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在社会发展等方面主要目标和指标实现情况,重点任务、政策机制、改革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发展短板,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明确“十四五”时期后半程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在社会发展等方面实施的重点任务和要求。此外,结合第一个子课题经济产业发展中期评估课题研究成果,合稿形成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
成果形式: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社会发展中期评估报告、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
进度要求: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社会发展中期评估报告方面,2023年6月底形成初稿,2023年7月中旬形成报审稿,2023年9月中旬完成终稿。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方面,2023年7月上旬形成初稿,2023年7月底形成报审稿,2023年9月底完成终稿。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课题申报单位要精心组建课题研究团队,选派业务骨干作为课题负责人,对团队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负责。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素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全过程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负责汇报各阶段的研究成果。
(四)团队主要成员须熟悉相关领域情况,人员结构及专业配置须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与课题研究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
三、申报事宜
(一)申报单位自行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课题申报书》,详见附件)并按要求填写,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项子课题。
(二)申报单位将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的纸质版《课题申报书》,一式8份,通过EMS(邮政快递)寄至大兴区发改委(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兴区发改委规划科717室,收件人:蔡雅彤,电话:010-81296265,邮编:102600),在信封上注明“申报课题”字样。同时,将电子版《课题申报书》发至邮箱:fgwghk@bjdx.gov.cn,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申报单位名称。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纸质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电子版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四)大兴区发改委将对收到的《课题申报书》进行审核。当每个子课题有2家及以上(含2家)单位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课题申报书》时,按程序根据申报的实质内容择优遴选课题承担单位。当每个子课题只有1家单位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课题申报书》时,按程序根据申报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实质需求的,将直接指定该申报单位承担;不符合实质需求的,将直接指定其他未申报单位承担。当没有单位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课题申报书》时,将直接指定其他未申报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结果确定后,大兴区发改委将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信息,并与承担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五)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经济产业发展中期评估课题研究的课题经费不超过15万元,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社会发展中期评估课题研究以及合稿形成的大兴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课题经费总计不超过25万元。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大兴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联系人:蔡雅彤,联系电话:010-81296265
注:以上电话号码仅在公告期内有效。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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