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不含宁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工作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经信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组织所辖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认真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
二、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重点从我省“415X”产业集群中,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省经信厅。各设区市推荐的集群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各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寄送至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处(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电子版文件通过浙江钉发送。省经信厅将组织专项评审,根据发展评价情况,认定一批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从中择优推荐一批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赖超群,0571-85153950(浙政钉同号)、15088604045;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处应红英,0571 -87058133。
附件:
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3.2023年度XX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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