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清洁生产推行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核定,现公布我市2023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部门监管指导。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以及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按各自牵头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被公布的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加强协同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规范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督促企业按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应在本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www.gdqjsc.com)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本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本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交至县(区)级牵头部门。
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做好第二点工作外,还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http://www-app.gdeei.cn/stfw/index),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为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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