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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杭州市医疗保障医药机构协议定点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1日 19:42:08 发布部门:富阳区人民政府 收藏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市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日期

  2023年3月29日、30日、31日。

  二、受理范围

  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医药机构。

  三、受理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杭州市富阳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地址及联系方式: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区行政服务中心B座9楼914室,联系电话0571-63227961。

  四、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一般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疗机构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详见附件1),自评分达到120分以上(含120分)。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零售药店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有行政处罚记录或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9.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详见附件2),自评分达到120分以上(含120分)。

  五、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按申请表内说明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按申请表内说明提供材料。

附件下载
1.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下载
2.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富阳分局

  2023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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