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23年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为做好2023年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绿色工厂
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制造环节在青岛市);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对有关行业规定的标杆值。未规定能效标杆值的行业,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申报企业要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工信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二)绿色工业园区
具有良好的工业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较高的绿色制造水平,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申报园区要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行业内影响力较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
申报企业要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对于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3个行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绿色制造名单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235号)中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要求,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由申报企业或园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初审推荐时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采信其出具的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企业或园区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后,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市初审。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附推荐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扫描版各一份)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三份、电子版光盘两份)请于2023年4月18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处(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三)评审确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名额,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遴选原则,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对入选青岛市绿色制造示范的企业和园区将予以优先推荐。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6日
(联系人:王亚军,电话:859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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