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持续培育优秀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专业性优质服务,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晋企发〔2018〕29号)的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认定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1.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申报材料参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请按照《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晋企发〔2018〕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可在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政务网下载查询。
2.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3年,2020年底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可于今年重新申请认定。
3.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需提供带条码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申报资料要认真审核,对其服务进行测评和实地考察,并对审核和考察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推荐表中提出明确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推荐。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太原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5.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23日前上报市级示范平台推荐文件及汇总表(附件3)、推荐表(附件1)、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扫描件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省级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1.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报省级示范平台,此次推荐无名额限制。
2.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所需附件可到官网自行下载。凡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必须是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
3.省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凡2020年5月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可于今年重新申请认定。
4.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核,对其服务进行测评和实地考察,并对审核和考察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推荐表中提出明确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推荐。
5.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3月23日前上报省级示范平台正式推荐文件、《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226房间
联 系 人:成会民
联系电话:2020238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