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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7日 09:22:34 发布部门:虹口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国办发〔2018〕124号)、《虹口区“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虹委宣〔2021〕40号)、《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根据《虹口区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见》(虹文创〔2022〕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组织开展虹口区2023年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在虹口范围内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

  (二)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支持项目与扶持标准

  (一)做大做强产业主体。

  1.促进文创企业集聚发展。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在虹口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提升文创产业发展能级。

  对新引进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3.鼓励文创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和空间达标升级。

  经认定,对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园区、示范楼宇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空间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内老居住区业态调整。

  对新引进的符合文创产业导向和业态规划的租户,经认定,给予不超过8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5.加大对优质文创项目的配套资金扶持。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匹配扶持。对通过区级评审的优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6.鼓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对虹口文创企业参与文创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参与制定单位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增强文创金融合作。

  7.鼓励文创企业市场化融资。

  对虹口文创企业通过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平台首次成功获得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经认定,按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加大文创贷款扶持力度。

  对虹口文创企业通过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平台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创企业优先扶持;对通过本市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9.支持文创企业上市。

  对虹口文创企业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改制上市(挂牌)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参照区金融有关政策实行。

  (五)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10.支持功能性机构发展。

  对新设立、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重发挥功能性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对其承担的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管理、协调、技术性服务、人才培养、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50%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引进品牌文创展会及节事活动。

  对于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文创产业及其重点行业的会展、节事活动(包括行业论坛、艺术博览会、艺术品拍卖会、行业交易会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创企业优先扶持。

  12.文创企业参展支持。

  对虹口文创企业参加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创企业优先扶持。

  (六)鼓励打响产业品牌。

  13.电视台首播支持。

  对虹口文创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经认定,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在境外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动漫作品,结合参考播出效果等因素,经认定,按在单个境外电视台播出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多个境外电视台播出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院线放映票房支持。

  对虹口文创企业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原创电影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三年内公映,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票房2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优秀的艺术类、新人新作电影,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互联网首播发行支持和网络文学版权交易支持。

  支持虹口文创企业在主流网络视频播放平台首播发行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结合参考内容题材、社会效果等因素,经认定,按同一作品发行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虹口文创企业组织创作具有社会正能量和IP开发价值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经认定,按网络文学版权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获奖支持。

  对虹口文创企业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内权威电影、电视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虹口文创企业生产的优秀动漫作品,获得国内外权威动漫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虹口文创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音乐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虹口文创企业的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世界设计大奖或国内权威设计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虹口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剧目商业演出支持。

  支持虹口文创企业开展优秀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境外进行优秀原创剧目的商业演出,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弘扬伟大抗疫精神题材的原创剧目优先扶持,同一项目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18.实体书店发展支持。

  对品牌知名度高、创新发展能力强、特色鲜明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实体书店,经认定,根据新建、升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上述第13、14、15、16、17条意见中,对于宣传虹口元素的原创影视、动漫、创意设计作品及商业演出活动等,经认定,对相关文创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虹口区内纳税情况证明;

  (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复印件(如需);

  (五)电影项目立项、备案、公映许可、票房数额等证明文件;网络节目备案、许可等证明文件,有关合同及财务凭证等(如需);

  (六)作品获奖或者入围竞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央电视台或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证明文件(如需);

  (七)功能性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平台建设项目的方案、申请、审批及验收材料等(如需);

  (八)文创项目立项或批复的证明文件、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项目验收有关材料等(如需);

  (九)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平台、担保公司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

  (十)版权认定证书、版权交易相关证明文件及财务凭证(如需);

  (十一)营业性演出许可、票务证明、劳务合同、演出主办方证明等(如需);

  (十二)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书面材料一份,于左侧胶装成册,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盖骑缝章(书面材料不退还)。

  五、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集中审批。

  六、资金使用管理

  区文创办负责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文创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炜峰 021-25657052

  徐一飞 021-25658929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518号1号楼1208-2室

附件下载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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