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宿科发〔2020〕71号)、《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宿科发〔2020〕39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在2022、2023年实施期满及之前延期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1.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合同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按规定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明确意见后及时报送市科技局。
2. 市科技局批复项目验收申请后,由市科技局或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科技局对各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采取不定期抽查。
3.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12月10日前将管理范围内项目的结题验收情况报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并抄送创新发展处。
二、有关事项
1.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延期或终止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2. 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自行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不足3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
3.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专家意见应具体、明确,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创新指标等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4. 验收材料一般应包括且不限于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等材料。
5. 2021年以后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宿迁市科技计划资助”(标准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Suqian Sci&Tech Program)及项目编号(Grant No .***)。
三、其他要求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终止材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前后一致性负主体责任,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市科技局将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终止材料等)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况。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3. 验收材料按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提供,其他类别项目可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顺序平装成册(一份),由各项目主管部门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该类专项计划主管处室。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处 84358662
科研机构与成果处 84358577
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处) 84358959
创新发展处 84358661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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