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河北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补充备案的函》(国科火字〔2023〕57号),现将补充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扶持,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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