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苏州市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落实《苏州工业园区产业用地更新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建立健全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引导机制,促进产业用地更新工作高质高效开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统筹落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为导向,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土地高效利用为主线,因势利导,多措并举,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为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一流自贸试验区,打造面向未来的苏州城市新中心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既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又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展低效产业用地更新盘活,实现政府与市场、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双向协同发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
依法合规与创新探索相结合。既遵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又突出产业用地高效利用的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产业用地在履约管理、分割转让、连片更新等方面的创新探索,建立健全目标举措相一致的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与精准施策相结合。既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聚焦低端低效用地全面推进更新盘活,又立足阶段现状,兼顾区位、行业和企业现实基础,精准施策,因地因企制宜推动更新。
扶优扶强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强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功效,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处置与差别化服务,构建激发企业积极性、主动性的更新体系。
三、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经园区产业用地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列入园区年度更新计划的项目。
四、促进措施
(一)支持更新改造
1.鼓励提高容积率。支持更新项目通过拆矮建高、拆旧建新、工业上楼、充分利用和配置地下空间等手段建设高品质厂房,提高地块容积率,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工业研发用地)计容面积不补缴土地价款。对容积率提升至2.0及以上的更新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后,按实际新建建筑面积给予更新主体一次性补贴。容积率提升至2.0(含)~3.0的,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容积率提升至3.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300元/平方米,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奖励兼并收购。鼓励国有企业、“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通过兼并收购盘活低效土地、厂房,引进高端产业项目,涉及土地交易的,对土地交易所产生的费用,最高按5万元/亩对转让方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给予评价结果提档支持。对开展改建、扩建、重建的更新项目,从获得施工许可证次年起两年内,更新主体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暂列B类,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3元/平方米档次。
4.适当放宽综合配套设施指标。对于经批准更新为产业园且确有需求的,允许在建筑面积15%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范围内,配建不超过建筑面积4%的对内服务的经营性配套用房。
(二)鼓励连片更新
5.划定连片更新单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园区未来发展方向和产业用地现状,划定更新单元开展连片更新试点,整体盘活试点区域内产业用地。简化规划调整程序,推行区域评估、整体规划、整体核算,通过集中统筹设置等手段,适当提高片区配套设施(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比例,与工业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6.鼓励开展连片更新。强化“政府主导、国企引领、企业参与、利益共享”模式,鼓励实施相邻地块集中连片更新,通过转让、作价入股、置换等方式形成单一更新运营主体,打造特色产业集聚区。对涉及两块及以上相邻宗地的连片更新项目,一次性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5万元连片更新奖励,每个连片更新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项与第2条“奖励兼并收购”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更新成效
7.鼓励引进优质项目。对新引入园区或新培育的上市企业和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总部企业及获得立项的领军人才项目、双创人才项目,每项奖励土地使用权人10万元,每个更新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导入项目深入对接,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或成立项目合资公司等方式积极丰富合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更加灵活可持续的更新利益分配机制。
8.奖励产出贡献。自纳税周期起算之日起3年内,对单体更新项目,亩均税收达到100(含)~150万元的,按每年每亩10万元予以奖励,对亩均税收超过150万元(含)的,按每年每亩15万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成片更新面积100亩(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更新项目,按每年每亩15万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奖励1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成片更新项目,可“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9.保障优质企业资源要素供应。根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对更新后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在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给予正向激励,优先保障企业供应。
(四)优化更新服务
10.提供招商支持。针对更新为产业园的项目,招商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招商联动、信息互通,国有企业主动对接,提供专业化运营服务,将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好、引领能力强的优质项目优先导入存量更新用地。
11.开展“帮代办”服务。优化完善“帮代办”制度,各功能区组建人员稳定性高、专业能力强、工作激情足的“帮代办”人员队伍,针对每个更新项目指定专员负责,开展专业精准“帮代办”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12.提供审批“绿色通道”。项目审批部门主动对接,优化创新审批举措,按照并联审批、容缺预审等方式优化报批报建流程,排定进度计划,全面提升审批效率;组织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等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预审、政策解答和过程指导,对需要跨部门协商的问题组织专题协调会。
13.优化验收流程。优化创新验收流程和验收方式,多部门联动,按照“多测合一”方式完成项目建筑面积、房产面积、人防面积等实测工作,指导企业按照“消防+人防+竣工”的方式进行联合验收,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推行建设工程档案分段验收,缩短竣工阶段办理时长,对更新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联合办理,全面提高验收效率。
14.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对产业用地更新项目给予资金额度高、利率低、期限长的优惠贷款支持。探索通过设立产业地产基金、产业股权基金、融资租赁、收益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给予开发主体融资支持,为企业提容改造、载体建设、收购等各种更新手段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强反向倒逼
15.严控产业用地交易转让行为。对存量产业用地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产业用地交易转让要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土地出让人同意,按照园区存量产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6.加强综合执法监管。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综合执法、环保、应急等各执法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反向倒逼,对根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C-和D类企业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双随机抽查概率,加强土地执法,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污染防治和违建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工作力度。
17.强化低效企业要素管控。落实低效企业差异化要素价格,对根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D类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和天然气价格分别提升15%和30%,用电价格分别加价0.15元/千瓦时和0.3元/千瓦时;结合“三证合一”试点工作,扩大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将有废气或废水排放的低端低效企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根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C-类企业排污总量比上一年度许可量削减20%、D类企业削减50%。
18.开展产业用地更新履约监管。功能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照监管协议条款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未能履约的企业,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及整改未达标的企业,根据违约条款进行追责,并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土地招拍挂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由园区产业用地更新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期间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最新政策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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