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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17:21:08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收藏

  各地(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近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企业已建立完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备查。

  二、评价工作机构

  参评企业按照行政区划在系统内选择相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报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价,未设置评价工作机构区域内企业在系统内直接提交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审核。

  三、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内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正常使用。企业注册信息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审核。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系统内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并在科技人员得分不为0分的情况下获得60分及以上的评分;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5.是否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在系统内提交至我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在系统内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我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审核,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在评价工作系统中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做到精准服务。针对企业在使用评价工作系统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注册信息核对和形式审查,加强服务和指导。参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安排

  按照科技部工作部署,即日起至9月30日开展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各评价工作机构需及时对系统内的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处理并发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复核。按照《评价办法》,每年年末开展入库企业抽查工作,具体抽查工作安排以科技部通知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2023年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疆赛区)暨第十届新疆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在参加新疆赛区决赛前须通过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获得入库登记编号;

  (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自动编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后备库。

  七、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王建英、肖毅  0991-3638652、3832818

  各地方评价工作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附件: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1).pdf

  自治区科技厅

  2023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zhangco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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