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实施办法》中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顺义区各委办局及属地等相关部门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发挥重要作用,使目标企业最终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或引入在顺企业所需人才,或在顺开展投资、代建等服务并经投资方、委办局或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协会、投资基金公司、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公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中介机构引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企业应在2022年4月7日及以后首次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入区时间以二者孰晚计算。
2.该企业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属于顺义区重点鼓励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智能制造等领域(不含房地产),外资企业需属于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含京外迁入企业)。
三、兑现条件及支持标准
(一)支持引入突出贡献项目
根据引入企业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完整财政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及主营业务收入(或缴纳社保人数)等情况综合计算分数给予支持。楼宇类企业和实体类企业依据不同评分标准予以支持,中介机构引入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及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缴纳社保人数5人以上),可申请资金支持。
1.楼宇类企业指引入的单个企业为仅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新入区项目;
2.实体类企业指引入的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新入区项目。
3.引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设立区域总部的,且符合支持范围的,在按“引入突出贡献项目支持”实际兑现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0%支持(以引入企业当年权威机构的排名为准,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与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不重复支持)。
(二)支持引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引入的单个企业为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新入区项目投资主体(不含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并在取得土地后3年内开工建设的,根据其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支持,支持标准:
1.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2.5‰给予支持资金;
2.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支持资金;
3.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10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3.5‰给予支持资金;
4.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支持资金,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资金分两次兑现,在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兑现缴纳地价款资金对应支持资金的40%;开工建设后,再按照政策有效期内实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兑现剩余支持金额。引入项目为经“一事一议”支持入区的,计算固定资产支持资金基数时做相应扣除。
(三)支持引入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须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企业资金已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顺义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开户银行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顺义区国内合作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企业资金分批次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24个月)。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且只予以一次资金支持。
支持标准: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予以资金支持。
(四)支持引入上市企业
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支持,支持标准:
1.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予以一次性200万元支持资金;
2.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
3.引进符合标准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符合标准是指: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300万元以上。
4.上市培育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上市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A股或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中介机构在引入当年提交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政策。
(五)支持引入优质企业
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
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瞪羚企业、省部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予以30万元支持资金。
上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顺义区有一定办公面积并实地经营满1年;
2.缴纳社保人数5人以上。
(六)支持引入科技研发机构
引入的单个项目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予以50万元支持资金;
引入的单个项目为省部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省部级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予以30万元支持资金。
上述科技研发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顺义区设立市场主体;
2.有一定办公面积并实地开展科技研发满1年;
3.缴纳社保人数5人以上;。
(七)支持“人才+团队+项目”一体化引进
鼓励支持中介机构开展“人才+团队+项目”一体化引进工作,积极引入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重大科技成果和科研资源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企业。对于将获得省部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及企业引入到顺义区的中介机构,分别予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八)支持为区内重点企业引才引智
立足顺义区内重点企业在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特殊人才需求,积极引入重点企业所处领域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团队)。对于将获得省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成功引荐给企业签约落地的中介机构,分别予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四、申报时间
政策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兑现”的方式,中介机构引入项目达到提交条件的,可随时提交申报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引进的项目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引进的项目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申报材料有缺项的。
六、提交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支持资金申请表》;
2.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申报联系人、财务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中介机构签署的《法律责任告知书》;
5.被引入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引入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引入的项目单位签署的《法律责任告知书》;
8.属地或区属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申报函》。
(二)中介机构申请“引入突出贡献项目”支持资金,应在项目入区当年提交申请。除基础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被引入项目入区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完整财政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完税证明。(选择以引入项目非首年的相关数据作为计算基数的亦需在入区当年提交申请);
2.被引入项目企业体现主营业务收入的财务报表或北京统计联网直报门户平台报表;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报表;
4.被引入项目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设立区域总部的,需要额外提供以下材料:
(1)其与榜单企业的投资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合并报表;
(2)京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中介机构申请“引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支持资金,除基础材料还应根据引入项目阶段提交以下材料: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年需提供:
1.引入的项目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缴款证明;
3.土地出让合同;
按照政策有效期内实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申请剩余支持资金的需提供:
1.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被引入的项目企业体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北京统计联网直报门户平台报表(或其他可以证明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中介机构申请“引入外资企业”支持资金,中介机构应在项目首次注入资金时提交申请。
仅需提供基础材料,具体实际到位资金由主管部门核定。
(五)中介机构申请“引入上市企业”支持资金,应在项目入区当年提交申请。除基础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被引入企业挂牌、上市的确认材料复印件;
引入符合标准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还需提供:引入企业的招股说明书。
(六)申请“引入优质企业”支持资金,应在项目入区当年提交申请。除基础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或省部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等官方平台截图及查询链接;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报表;
3.引入企业出具的《同意走访函》。
(七)申请“引入科技研发机构”支持资金,应在项目入区当年提交申请。除基础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体现科技研发机构资质的证明;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报表;
3.引入研发机构出具的《同意走访函》。
(八)申请“‘人才+团队+项目’一体化引进”支持资金,应在项目入区当年提交申请。除基础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获得省部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的获奖证明;
2.团队名单及在职证明;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报表;
4.引入获奖团队出具的《同意走访函》。
(九)申请“为区内重点企业引才引智”支持资金,应在项目与区内重点企业进行实质性接洽时提交申请。除基础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介机构引荐获奖者获得省部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的证明;
2.中介机构引荐获奖者与区内重点企业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
(十)审核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申报及其他流程
(一)项目征集
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在顺义网城、投资顺义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征集公告,自实际发布公告之日起全年向社会征集。
(二)属地初审
申报单位(中介机构)认为引进符合《实施办法》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进行初审。由属地进行初审并出具《同意申报函》。
(三)核验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核验。核验合格的项目进入复审环节。
(四)联合复审
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函调或联席会议形式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复审。
(五)公示和资金拨付
《实施办法》每年集中兑现2次。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报区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支持项目在顺义区政府官方网站(顺义网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兑现支持资金。
八、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引入项目的企业登记档案情况;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中介机构所引入项目在顺义区的纳税情况;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引入项目在顺义区的社保缴纳情况;市规划自然委顺义分局负责审核申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支持的中介机构所引入项目用地合法性情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等负责审核主管行业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情况;区商务局负责审核引入项目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情况;区金融办负责审核引入上市企业相关情况;区发改委、区科委审核引入科研机构等情况;区财政局对报审材料进行复核。
九、其他事项
(一)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类型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资金支持。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未与任何“代办”机构合作。
(四)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公告和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五)联系方式:
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电话:89498170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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