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我局对《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厦科创〔2022〕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
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打造高素质创新名城,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产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生命健康领域)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不少于5-7家企业和不少于2-3家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科研力量,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生态系统,成员单位一般不少于7个。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计划在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分批组建10个左右的创新联合体。优先在柔性电子、新型显示、第三代半导体、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设计、云服务、生命健康等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三、建设要求
(一)创新联合体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可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发展对接融通,有一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难题,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方向,能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
(二)创新联合体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3-5年研发计划、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案(含“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等促进产学研对接融通的相关做法)、成果转化等。
(三)创新联合体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创新联合体或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首席科学家,领导创新联合体的科技创新。
(四)创新联合体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
(五)创新联合体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有一定资金匹配,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
(六)创新联合体以体系化重大任务为牵引。能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进口替代,实现产业链的自主可控。
(七)创新联合体有符合产业链技术攻关等需要的应用场景。依托创新联合体组成单位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平台等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建立互相开放机制,实现共享共用,同时能够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才。
四、组建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创新资源,在国内或省内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牵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含)、研发投入经费达2000万元以上(含)。生命健康领域若牵头单位为医疗机构,要求为三甲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可以将输入医院的科技成果及资格资质作为申报条件,但在厦应具备牵头实施条件)。
2.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3.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成果转移转化、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
4.与大学、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者优先。
(二)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3.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应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科研实验条件。
五、组建程序
(一)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我市产业龙头企业、重点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生命健康领域)。
(二)选聘首席科学家。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科学家,引领创新联合体发展。
(三)签署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生效。鼓励外国专家团队和科研机构加入创新联合体。
(四)报送备案审核。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报送《厦门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经核准后批复。
六、支持措施
(一)市级以上(含)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定向委托创新联合体承担。
(二)支持创新联合体优先承担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与地方联合项目。
(三)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可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四)支持创新联合体共建联合实验室,承担省、市高能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五)支持创新联合体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六)每两年对创新联合体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创新联合体,定向支持1个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创新联合体,予以除名。
(七)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八)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可申请众创空间、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七、监督管理
(一)创新联合体实行“成熟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
(二)备案审核着重审核创新联合体是否符合建设要求和组建条件。
(三)按创新联合体所属产业领域,由市科技局对应业务处室负责予以备案审核批复与后续管理服务。
(四)创新联合体在承担市级以上(含)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经创新联合体全体成员同意,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增减成员单位。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报市科技局核准。
(五)创新联合体须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层参与其它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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