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福建省科技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闽科企函〔2023〕3号),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市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评价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第(1)—(4)项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不受上述第(5)项条件的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上进行。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1.企业注册登记;
2.企业网上完成信息填报,并进行自评;
3.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
4.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三、评价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填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获得的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企业需在4月底前提交信息,预留公示和风险核验时间),以便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以上评价工作程序和具体指标说明详见附件2。
四、集中抽查
1.省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以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2.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联系方式
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赵舒仪83353734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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