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对孵化器的发展促进方向,结合我区实际,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指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经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区级孵化机构”,含“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区级众创空间”)。
第三条
区级孵化机构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众创空间是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重点培育企业团队或小微企业,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创业培训、模拟创业路演等活动。
第四条
区科信局负责全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认定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需是依法注册在丰台区行政区域内的专门经营孵化机构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孵化服务机制,建有企业库(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服务机构库和重点项目库。
(二)拥有职业化的孵化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20%。
(五)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用于在孵企业投融资;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并提供不少于2个重点投融资案例。
(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七)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3.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八)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六条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需是依法注册在丰台区行政区域内的专门经营孵化机构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满1年,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拥有一定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建有企业与团队库(在孵团队、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服务机构库和重点项目库。
(二)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设施。
(三)建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实现获利。
(四)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五)每10家在孵企业或团队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并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及服务体系。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等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创业导师的解释范围同本政策内第二章第五条第(二)项。
(六)在孵企业或团队总数不低于10家,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毕业企业应为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或同本政策第二章第五条第(八)项,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及团队总数的15%以上。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区级孵化机构的申报与管理:
(一)区科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区级孵化机构认定、复核评审工作,每年定期受理孵化机构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由区科信局另行通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 评审结果通过丰台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bjft.gov.cn/)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信局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通过发布丰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名单予以确认。
(二)区科信局对区级孵化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复核不合格的孵化机构,三个月内提出再复核申请, 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满足条件的可复核通过;未提出再复核申请或整改不满足条件的,取消其区级孵化机构资格。
(三)经认定的区级孵化机构的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运营主体、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信局备案,由区科信局再次确认其孵化机构资格。
(四)区科信局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迁出丰台区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区级孵化机构认定资格;如孵化机构出现申报、复核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区科信局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孵化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孵化机构应填报真实完整的调研数据(包括:建立企业与团队库、服务机构库、重点项目库、技术转移项目库、季报品牌活动、季度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等)。区科信局将根据不定期走访、报送的调研数据和总结报告对孵化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认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丰科信发〔2021〕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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