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2号)和《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29号)规定,经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项目公示等程序,2023年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决定立项621个项目,详见附件。现将立项项目下达给你们,请抓紧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组织好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事项,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涉及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须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生物技术的研究应遵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须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项目实施时间详见附件;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在立项文件下达一个月内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新系统)(http://202.100.247.126/egrantweb/)填写项目任务书,在线提交任务书,并将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签章页面盖章后扫描成PDF作为附件上传管理系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请标注“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Hainan Provincial NaturalScience Foundat ion of China)字样及项目批准号。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六、项目执行到期后,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将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无特殊原因到期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联系人:海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和重大专项处 李加星、崔晓东
电 话:65335205、6532913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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