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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实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0:59:18 发布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 收藏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 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西行规发〔2021〕1号),细化规范具体条款有关内容,现对《〈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西科管发〔2023〕1号)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

  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23修订版)

  为落实《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西行规发〔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若干规定》相应条款:

  1.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税务登记,于政策兑现年度内已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且于政策申报年度已申请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以下简称“西城园”)统计范围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2.经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3.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入驻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出版园”),并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与西城园管委会共同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一、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一)配套项目类别

  1.国家级项目

  (1)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重大新药创制(含卫生部批复项目);

  (2)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3)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需按照实际合同及拨款单位级别确定配套比例);

  (4)其他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项目。

  2.北京市级项目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服务业促进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专项;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支持资金项目、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前沿技术企业资金项目、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雏鹰人才企业支持资金项目;

  (2)其他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项目。

  (二)配套标准

  国家级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北京市级项目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申请多个项目的,年度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企业是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

  2.申报的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改造类、商业设施配套类;

  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级项目资金支持的,按资金额度高的予以支持;

  4.项目立项年度和支持资金到账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资金到账年度进行审核;

  5.企业承担子课题研发的,需提供项目主任务书和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6.申报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如项目研发费用全部由国家或市级拨付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配套。

  (四)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项目配套资金汇总表;

  2.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专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资金到位证明;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二、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奖励(《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一)奖励标准

  1.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认定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市经信局认定的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其他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资质。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是申报和承建主体;

  2.申报的资质应是政策兑现年度内新获得的;

  3.同一机构获得多项认定或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累计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

  2.自建研发机构奖励汇总表及研发机构简介;

  3.机构获得国家、北京市认定的有关通知公告、立项批复复印件及牌匾照片。

  三、企业获奖奖励(《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一)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中国专利奖金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中国专利奖银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获得工信部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等奖及一等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获得北京市经信局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其他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奖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奖项应是政策兑现年度内新获得的,奖项年度与证书颁发年度不一致的,以证书时间为准;

  2.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累计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企业获奖汇总表;

  2.获奖证书、通知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研发费用补贴(《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政策兑现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强度高于西城园平均水平;

  2.企业在申报年度前两年持续增加研发费用支出;

  3.补贴金额以政策兑现年度较前一年度增加的研发费用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5%的比例进行核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不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研发费用补贴汇总表;

  2.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政策申报年度前三年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三条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一、重点企业入驻奖励(《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一)奖励标准

  “独角兽”、隐形冠军、上市企业或其他经评定的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西城园产业定位的重点高精尖特企业,自工商税务登记起连续三年内,可任意选择一个自然年度享受一次性综合贡献奖励,根据企业该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重点企业奖励汇总表;

  2.“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已上市企业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3.企业简介;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一)申报条件

  1.于政策兑现年度新迁入西城区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政策兑现年度内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西城区内企业,且在政策申报年度第一季度前通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10万元;

  2.首次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连续再申请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上一轮资格有效期内连续三年按时填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的,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汇总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西城园管委会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供)。

  三、发明专利补贴(《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应是在政策兑现年度内新获得的;

  2.申报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不予补贴;

  3.香港、澳门发明专利按照国内发明专利标准进行支持。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发明专利补贴汇总表;

  2.已获得的授权证书。

  四、技术标准补贴(《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的技术标准应为在政策兑现年度内新发布的,正式发布时间以标准公告公布的标准发布时间为准;

  2.企业须在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名(除国家部委、高校外);

  3.检测类标准、修订类标准均不予支持;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标准给予支持;

  4.同一项技术标准为园区多家单位(企业或机构)共同制定的,由制定各方自行协商支持金额的分配方案后进行申报;

  5.行业标准须在国家标准委备案后予以支持;

  6.此项条款兑现工作由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受理机构: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 66503790)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技术标准补贴汇总表;

  2.《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技术标准补贴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复印件;

  4.标准正式文本(原件)、标准发布公告、备案公告(行业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6.此条款需单独装订成册申报。

  第四条 支持前沿科技新场景应用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项目投资或研发的主体;

  2.项目应用的原创性技术应达到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行业空白的水平,属于全球或全国首发,并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落地应用;

  3.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形成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新场景应用项目汇报表;

  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应用的技术原创性说明、知识产权、人才团队、技术装备、软硬件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

  3.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决算报告;

  4.项目各项支出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5.项目应用场景照片;

  6.项目已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与申报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 促进创新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通过西城园管委会认定和年度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孵化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一)支持标准

  1.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认定和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情况,对经认定的西城园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培育企业成效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孵化机构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2.支持孵化机构辅导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当年辅导或引进的企业,按照净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5万元、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3.鼓励孵化机构入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入驻高新技术企业90%(含)以上拥有研发投入,年度平均研发投入额占总收入比重超过园区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奖励10万元,每增加3%比重再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孵化机构加强入驻企业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对于入驻企业政策兑现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孵化机构1000元奖励;入驻企业政策兑现年度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者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国际发明专利的,每项给予孵化机构2000元奖励,单项专利最多给予在6个国家的申请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孵化机构培育引进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等高精尖企业,每新增1家按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6.支持孵化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对政策兑现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孵化机构年度支持资金申请书;

  2.孵化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3.孵化机构年度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机构年度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提升特色产业品牌影响力

  一、出版设计专项资金配套(《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一)配套项目类别

  1.出版类专项

  (1)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国家文化创新工程、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国家出版基金、“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中国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出版工程;

  (2)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类专项资金;

  (3)其他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的项目。

  2.设计类专项

  (1)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专项、首都设计提升计划;

  (2)其他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的项目。

  (二)配套标准

  按所获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一企业申请多个项目的,年度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企业是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

  2.入驻出版园内的企业可申报出版类专项资金配套;

  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级项目资金支持的,按资金额度高的予以支持;

  4.项目立项年度和支持资金到账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资金到账年度进行审核;

  5.企业承担子课题研发的,需提供项目主任务书和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6.申报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如费用全部由国家或市级拨付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配套。

  (四)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出版、设计项目配套资金汇总表;

  2.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专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资金到位证明;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二、出版设计类获奖奖励(《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一)奖励标准

  1.出版类奖项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世界最美图书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获得“韬奋出版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冰心文学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获得“大众喜爱的50种图书”、“文津图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以及入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双百’出版工程”、“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其他类奖项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2.设计类奖项

  (1)获得德国红点奖至尊奖、德国IF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获得德国红点奖红点和红点之星奖、德国IF奖IF设计奖、美国IDEA奖银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银奖及以上奖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其他类奖项经西城园管委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为策划、出版、发行作品的主体;

  2.上述奖项不含个人奖项和提名奖;

  3.入驻出版园内的企业可申报出版类奖项;

  4.申报奖项应是政策兑现年度内新获得的;

  5.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累计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出版、设计奖项获奖汇总表;

  2.获奖证书、通知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版权开发补贴(《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为策划、出版、发行或投资作品的主体,影视类和游戏类作品的报审主体;

  2.入驻出版园内的企业可申报此条款;

  3.申报作品应是在政策兑现年度内新出版发行的;

  4.以销售数量分成的方式支付版权费用的作品,企业对该作品的版权签约费支付时间可延长至政策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且补贴总时间跨度不超过一个完整年度;

  5.同一版权开发的不同作品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累计奖励;

  6.企业自有版权开发制作精品有声读物的,经认定,按照产品出版发行总投资(版权签约费用+制作费用)分档进行支持:费用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每部作品补贴1万元;30万元(含)-50万元的,每部作品补贴2万元;50万元(含)以上的,每部作品补贴3万元;

  7.申报版权签约费补贴的企业需经出版园区出版平台确认。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版权开发补贴汇总表;

  2.作品出版、发行、报审等相关证明材料;

  3.版权签约合同、协议和支付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四、专项人才奖励(《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一)奖励标准

  1.入选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的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入选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北京市出版人才“百人工程”的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奖项应是政策兑现年度新获得的;

  2.入驻出版园内的企业可申报出版类人才称号奖励;

  3.获得称号的人才原则上须在园区企业(申报企业)工作满三年;不满三年的,暂不兑现奖励资金,满三年后再申请给予兑现;

  4.同一人才获得多项称号的,按单项最高标准给予奖励或补足差额;

  5.此条款的申报主体是获得称号人才所在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专项人才奖励汇总表;

  2.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

  3.人才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4.获得人才称号的证明材料;

  5.人才前两个年度的北京市个人纳税记录;

  6.人才所在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社保缴费证明;

  7.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的不少于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五、数字经济专项政策支持(《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款)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试行)》(西行规发〔2020〕1号)实施。

  (受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83976217)

  第七条 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一、贷款贴息(《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贷款的主体,不支持个人名义贷款;

  2.贷款实际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应在政策兑现年度的12月31日前已完成贷款的还本付息。未完成还本付息的贷款,归入到下一年度给予支持;

  4.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期还贷的,不予贴息;企业贷款发生代偿的,三年内不再享受贷款贴息的支持。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贷款贴息补贴汇总表;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放款证明;企业是首次获得贷款的还需提供首贷相关证明;

  3.企业贷款还本付息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二、上市专项政策支持(《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办法》(西行规发〔2018〕4号)实施。

  (受理机构:北京金融街服务局 66025302)

  第八条 激励创新创业人才

  一、创新创业人才称号奖励(《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一)奖励标准

  1.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等同类别国家级人才称号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入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等同类别市级人才称号的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北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以下简称“高创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人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入选北京学者、青年北京学者、“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创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人才称号应是政策兑现年度新获得的;

  2.获得称号的人才原则上须在园区企业(申报企业)工作满三年;不满三年的,暂不兑现奖励资金,满三年后再申请给予兑现;

  3. 同一人才获得多项称号的,按单项最高标准给予奖励或补足差额;

  4.此条款的申报主体是获得称号人才所在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汇总表;

  2.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

  3.人才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4.获得人才称号的证明材料;

  5.人才前两个年度的北京市个人纳税记录;

  6.人才所在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社保缴费证明;

  7.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的不少于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二、人才住房补贴(《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政策兑现年度的区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报此项条款;

  2.企业须在政策兑现年度内为人才租赁住房,并支付房租;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3.租赁住房对象应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4.由西城区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不享受此项条款支持。

  (二)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人才住房补贴汇总表;

  2.租房合同、房租发票复印件和实际缴纳房租转账证明(个人承租后企业报销形式的租房还须提供企业内部完整审批手续);

  3.企业人才住房实际居住人员简介、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政策兑现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北京市个人纳税记录;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一、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配套(《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一)配套项目类别

  科技部、工信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立项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国际化发展专项、“走出去”专项;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是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

  2.申报的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改造类、商业设施配套类;

  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级项目资金支持的,按资金额度高的予以支持;

  4.项目立项年度和支持资金到账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资金到账年度进行审核;

  5.企业承担子课题研发的,需提供项目主任务书和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6.申报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如费用全部由国家或市级拨付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及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配套资金汇总表;

  2.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专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资金到位证明;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二、跨国机构支持专项政策(《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按照西城区政府出台的相关专项政策实施。

  第十条 附则

  一、工作流程

  (一)西城园管委会在西城区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年度政策申报通知,企业到中关村西城园自主创新申报系统上申报各项支持条款,上传各项政策申请材料;

  (二)初审通过后,企业在规定受理时限内向西城园管委会提交年度政策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申报项目,通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议、西城园管委会主任会及工委会审议、西城区人民政府专题会、区委常委会审议等方式逐级审议;

  (四)审核通过结果在西城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另行通知;

  (五)按照审议与公示结果拨付资金;

  二、相关要求

  (一)获得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积极配合西城园管委会开展有关工作。

  (二)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申请西城区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原则给予支持;申请本规定时已获得西城区其他同类型政策资金的,不再重复支持。

  (三)对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的支持资金予以追回,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支持资金实际拨付前,如发现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则不再予以支持。

  (五)企业年度申请所有条款(除第三条第(一)(二)款、第五条外)所获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政策兑现年度区综合贡献的50%。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中年度政策兑现申请书、各项条款汇总表(由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均须加盖公章;

  2.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正式胶装成册,封面和骑缝加盖公章,其中各项条款所需汇总表和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书上所列顺序进行分隔。其中第三条第(四)款技术标准补贴申报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西科管发〔2023〕1号)同时废止。2022年度起支持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印发

  注:1.政策兑现年度: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获得支持的年度。

  2.政策申报年度:组织开展政策申报的年度。
 

附件下载
西科管发〔2023〕2号: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zha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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