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级别
- 市级
- 组织部门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年份
- 2021
- 课题名称
- -
- 证书编号
- 2021310113B0015128
- 资助金额
- -
- 申报批次
- 第九批
- 人员名称
- -
- 数据来源
- 上海市科委关于2021年第九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告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如属当年新办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四、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
五、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结合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数据填写,若尚未出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填写。
八、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按照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标准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
九、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须上传有关单位印发的文件及附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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