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级别
- 市级
- 组织部门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份
- 2014
- 课题名称
- -
- 证书编号
- -
- 资助金额
- -
- 申报批次
- -
- 人员名称
- -
- 数据来源
-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2005年-2022年)
(一) 项目申请表
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企业申请人无须提交营业执照,将由系统后台进行信息核实。非企业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材料,提交形式为原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的彩色扫描件(pdf 格式)。申请人名称等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申请人无须额外提交证明,非企业申请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提交形式为原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的彩色扫描件(pdf 格式)。
2.申请人自行申报的,需提交《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申报系统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模板)、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社保卡(正反面)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能清晰显示社保缴纳单位全称,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 格式)。委托代办机构申报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和被委托代办机构共同出具的《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申报系统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模板)、代办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社保卡(正反面)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能清晰显示社保缴纳单位全称,且与代办机构名称一致),
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和代办机构双方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 格式)。
3.企业申请人需提交人民法院公告网有关法律状态查询结果(网址为 https://rmfygg.court.gov.cn,公告类型选择“破产文书”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应是“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相关内容”),将查询结果网络页面全屏截图后打印,在打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上述 1-3 项材料须全部合并为一个 pdf 格式文件上传申报系统。文件名格式为“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深圳市 XXX 公示 2022 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知识产权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有关材料
1.提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名单,以及名单中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职称证明文件(律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的知识产权中级、高级职称证明文件等)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关情况按照申报系统申请表有关填表要求进行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奖励激励机制、技术及商业保密管理制度、竞业禁止(限制)制度等。
3.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证书等)。
4.己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的有关情况按照申报系统申请表有关填表要求进行填写。
上述 1-3 项材料需加盖清晰公章,扫描后形成 PDF 格式文件,并将多个 PDF 文件制作在一个 ZIP 格式压缩包内,以“知识产权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有关材料”命名,统一提交系统。
(四) 知识产权状况有关材料
参照系统申请页面有关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进行填写。
(五) 2021 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情况有关材料
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其中需明确 2021 年度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和研发投入具体金额。能够提供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料的(包括但不限于近 3 年知识产权类资产价值及占总资产价值比例增长数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相关材料需扫描后制作成 PDF 格式文件,以“知识产权工作投入情况有关材料”,统一提交系统。
(六)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一)至第(六)项全部申请材料应当确保页面文字、公章、签名等实质性内容清晰可辨,各页面主要内容均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 3 年以上(含 3 年,以申报受理截止日为准);
(二) 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三) 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 2021 年度专利授权量、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 2021 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 2%以上(含 2%)。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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