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级别
- 省级
- 组织部门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年份
- 2023
- 课题名称
- 电厂烟气低能耗相变催化 CO2 捕集与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 证书编号
- -
- 资助金额
- -
- 申报批次
- -
- 人员名称
- -
- 数据来源
- 2023年度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前沿基础研究、科技应用示范)拟立项目公示
1.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2.本专项内,同一企业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除外)。除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研发型企业,以及申报“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外,有在研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创新支撑计划项目、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前沿基础研究和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但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不受上述限制。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本专项(不含前沿基础研究类、创新平台建设类)、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凡属重复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3.本专项内,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创新平台类项目除外)。在研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创新支撑计划项目、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已有在研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或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本专项项目(不含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创新支撑计划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本专项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和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4.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项目(依托同一建设内容、同一关键技术等同一核心内容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涉企专项资金。凡属重复申报的,取消立项资格。
5.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22〕3号)等有关要求。
6.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7.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本计划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8.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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